沈阳医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年11月17日 08:01 点击数:
第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校计财处和学校档案室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学院会计档案内容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工资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条 学院档案室必须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有利使用,逐步使会计档案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使会计档案在为政治、经济服务等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借阅会计档案,需详细填写会计档案借阅单,经借阅部门领导及财务主管人员签字后调阅。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调阅。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不得将会计档案外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由财务人员为其提供档案复制,并在《会计档案登记簿》上注明。借阅人调阅会计档案时,不得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或做任何标记,不得随意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借阅后,档案管理人员要进行认真核查,核查无误后,方可将其归档。
第五条学院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学院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六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学校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并会同计财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请校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
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本部门认为有长期保管价值的原始凭证,均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室保管,必要时按规定手续销毁。基建部门对在建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