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
 首页  服务指南  机构设置  新闻动态  财经法规  规章制度  信息公开  下载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沈阳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6-11-17 08: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沈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含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公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的管理,出差前填写《沈阳医学院出差审批单》(见附表二),认真履行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原则上应乘坐火车硬席、动车/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因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等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经济舱)、动车/高铁一等座的需事先请示批准。处级干部经校长批准,其他人员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方可乘坐。未经批准自行乘坐飞机或超标准列车,按同级别普通火车标准作为上限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免费伙食的,回校后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接受接待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包干使用,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往返会议地点的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七章      

第十六条  到外单位交流、支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执行公务的,原则上不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不实行包干;没有接待单位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实行包干,公杂费不实行包干。单位不安排公务用车的,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或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礼品和游览参观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出差费用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办理差旅费借款。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以现行政策标准为依据,如沈阳市差旅费标准有调整,将再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沈医院发[2014]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

 

 

住宿费标准(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350

天津

320

河北

310

山西

310

内蒙古

320

辽宁

330

大连

340

吉林

310

黑龙江

310

上海

350

江苏

340

浙江

340

宁波

330

安徽

310

福建

330

厦门

340

江西

320

山东

330

青岛

340

河南

330

湖北

320

湖南

330

广东

340

深圳

350

广西

330

海南

350

重庆

330

四川

320

贵州

320

云南

330

西藏

350

陕西

320

甘肃

330

青海

350

宁夏

330

新疆

340

关闭窗口

沈阳医学院计划财务处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