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沈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收费时所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使用票据必须遵守本规定,禁止自制、自购和违规使用各种票据。
第三条 计财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票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发生的各项收款业务,收款单位必须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辽宁省财政厅监制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三联),主要用于收取经过物价部门审批的学杂费、住宿费等,也适用于各部门短期办班向学员收取的学杂费等。
(二)辽宁省财政厅监制的《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联),主要用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办理往来款项结算使用,如代收代支款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项目等。
(三)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四联),用于上缴财政的非教育收入收款收据,如司法鉴定收入等。
上述三种票据只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严禁互相借用、转让、转销或为他人代开票据。
第三章 票据的领取和使用
第六条 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领。根据学校收费情况每年向财政订购下一年票据。领用时,持《票据购领证》到财政部门根据使用情况领取。
第七条 计财处应设置票据领用簿,内容包括:领用日期、领用单位、业务类型、核准领用的票据种类及名称、领用数量、起止号码、领用人签章、注销日期、违章记录等。领用票据时应详细登记。
第八条 票据管理人员在领用和启用整本票据前,应先检查有无缺联、缺号或票据内项目有无差错。
第九条 票据应按种类和顺序使用,填票内容必须与票据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填写票据时,开具票据应当按照号码顺序,票据内容、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开具没有真实业务的票据,填票人及收款人要签全名或盖私章。开具的票据必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条 不得虚开、代开、转借、转让、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如有写错或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各联次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验。票据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拆开,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一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不合法的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追究出具不合法票据的来源,计财处有权对不合法票据进行收缴及处理。因使用不合法票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票据的检查与核销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计财处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与凭证有关的各项内容,经核查无误并按规定交纳所收款项后方可注销。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包括:
(1)财务制度规定应当开具票据而没有开具的;
(2)虚构经济业务,开具虚假票据的;
(3)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4)不按规定缴销票据,使用或开具不合法票据的;
(5)未按规定保管票据,丢失、损毁票据或票据存根的;
(6)拒绝票据管理机关检查,隐瞒、伪造资料欺骗检查机关的;
(7)不按时核销收费票据的;
(8)拒绝或阻碍审计、监察和财务部门对票据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9)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个人,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计财处票据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对照本管理办法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举报,学校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