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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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16-11-17 08: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基金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经济责任制。校长为学院经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协助校长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重大经济事项,需由学院党委常委会或教代会审定。各部、处等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经费管理负责。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的财务管理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计划财务处设立若干职能科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编制与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由计财处负责编制,预算编制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收支预算草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不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追加预算的,应由追加预算的部门(学院)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

   1.教育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全部在校生学费、宿费。

   2.科研事业收入主要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许可证和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具体内容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财政等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五条  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一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二条  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基金是指学校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剩余部分,即净资产。主要包括:

   (一)事业基金  学校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二)非流动资产基金  学校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赁(有所有权的)、接收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三)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定期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终决算报表等。

   第五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高等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建立和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财务人员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财会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财会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事物款项不符时,应立即报告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

   财会人员对违法违纪的收支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当向领导和上级提出报告,要求予以处理,有关领导应认真研究,做出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财务人员对违纪违法的收支,不予以制止和纠正又不向领导报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所有收支都应经计财处列收、列支作帐务处理,不允许各单位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列为小金库:

   1.非法占有或变卖学院财产所得列为本单位所有的;

   2.擅自收取、留用罚没款的;

  3.虚报冒领的各种补贴、工资归集体支配的;

   4.投资分红未按规定入帐的;

   5.出租房屋、设备收支未上交,集体支配的;

   6.经营中的回扣未上交,由小集体私分的;

   7.利用学院的设备搞创收,所得收入又不上交学院的;

   8.其他隐匿不报的各种非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违纪,都应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者责任;

   1.所有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支,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不进行会计核算的;

   2.未经批准挪用教育经费、科研经费、专项资金对外投资经商的;

   3.将资金转移到校外,损害学校和集体利益的;

   4.挪用、截留或偷漏应缴学校的各种收入的;

   5.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种补贴、工资、奖学金的;

   6.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收费标准的;

   7.私分现金和以单位名义领用或购置个人用品的;

   8.挪用学校物资和资金搞个人投资的;

9.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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