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对学校财务报销工作做以规定。
第二条 经费审批原则
(一)合理授权的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支出审批权限。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经费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经费支出负全部责任。各部门工作归口的分管校领导对其经费使用负总责。
(三)支出与预算金额和用途一致的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涉及预算调整或追加事项按照《沈阳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各项业务支出符合规定标准。
第三条 各级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把好支出关。
第四条 各部门预算经费实行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部门负责人因学习、工作需要离校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计财处备案。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五条 各部门预算经费支出审批
(一)单项业务开支在3,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二)单项业务开支在3,000元(含3,000元)-20,000元的,须报各部门主管校领导进行审批;
(三)单项业务开支在20,000元(含20,000元)-50,000元的,须报主管财务校领导进行审批;
(四)单项业务开支在50,000元(含50,000元)-100,000元的,须报校长进行审批;
(五)单项业务开支在100,000元(含100,000元)-500,000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单项业务开支在500,000元及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议审定(基建项目及其他履行完招标手续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批和财务监督。
第七条 已办理支票借款的经济业务,报销内容和金额与借款时一致的可不再履行签批手续。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须经校长审批。
第九条 下列经济业务为周期性、定向或固定比例支出项目,可不报请主管财务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进行审批。包括:
(一)按月发放的职工工资及津贴;
(二)按规定缴存的职工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税金;
(三)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工会经费;
(四)职工午餐补助费;
(五)按月发放的临时工工资;
(六)按合同归还的银行贷款利息;
(七)每月报销一次的干诊医疗费用;
(八)按月支付的水、电、电话费。
第三章 报销凭证规定
第十条 从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组织取得的票据,必须为印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款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收据监字章,并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第十二条 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与实际业务一致。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票单位财务章。
第十三条 购买办公用品、耗材等实物的须在发票上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明细,如实物项目较多须附盖有票据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在各大商场、超市购买物品,须附电脑打印明细清单。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发生加班工作餐费用需提供本校食堂结算票据。
第十五条 使用自制原始单据,如发放教师讲课费、劳务费、困难补助、奖学金等,应使用学校统一制式表格填报。制表人、复核人以及部门负责人等签名齐全。
第十六条 对个人发放的各类支出,必须实名制,到计财处进行个税申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学生劳务费需提供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七条 原始票据不慎丢失,须取得原开票单位的票据存根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经办人所在部门审批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销。出差车船票、飞机票不慎丢失,须由经办人书面说明情况(若是参加会议,须附会议通知),包括所乘坐的车次、轮班、航班以及票价,经两名以上同行人员证明(没有同行人员的,由知情人证明)。
第十八条 原始票据粘贴应符合“沈阳医学院原始凭证粘贴单”上注明的要求,上、下、左三面对齐粘贴在贴笺上。不同经济业务的票据应分别粘贴,单独报销。粘贴单上填明票据张数、金额、经费渠道、业务内容等信息,不得涂改。
第四章 报销手续规定
第十九条 报销流程:
取得合法票据—→粘贴票据—→经办、验收人签章—→按审批权限审查签批—→财务审核票据—→电脑制单—→复核凭证—→经办人签名—→到出纳处结算
第二十条 借款(转账支票)规定
一、办理借款流程
领取并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按审批权限审批→到计财处借款→取得正规合法票据→计财处报账及冲销借款。
二、借款单的各栏目应如实填写,用途内容应与经济业务内容一致;需汇款或转帐的,在备注栏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金额大小写相符。
第二十一条 各类开支报销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购买实物的须有验收人签字,所有签字一律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第二十二条 当年取得的票据当年报销(以报销票据上的日期为准);第四季度取得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前报销。
第二十三条 物品购置报销手续
(一)固定资产报销手续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设备、图书、家具、交通工具等。
购买固定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的固定资产增加书(含科研代购设备)。由政府采购或校内招标采购的物资,需附中标通知书及采购合同。
(二)低值易耗品报销手续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品。购买低值易耗品,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含科研代购设备)。
(三)一般物料用品报销手续
一般物料用品报销应取得购物票据,经使用单位验收或入库。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应按每次业务活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时须将签批的《出差审批单》等作为原始凭证附件。票据上出差地点与会议通知地点不一致或无故绕道扩大开支的不得报销。出差应乘坐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自驾车出差费用按普通快车硬座报销。
第二十五条 发表论文、出版教材和专著须凭合规票据及个人汇款凭据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需履行合同的经济业务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签订。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报销须附校长办公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含按基建项目管理的修缮工程、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一)新建项目,经办部门须提供发改委批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在计财处立项后办理支付业务。
(二)工程款支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办理,超出合同金额部分,须签订补充合同或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办理增项采购手续,并据此报销。
(三)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经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前,施工单位须结清所欠学院水、电等费用。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支付工程尾款。
(四)退还质保金,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报销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
(二)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
(三)无经费预算或预算余额不足的;
(四)业务内容与经费开支渠道不一致的;
(五)原始票据虚假或不合规定、审批程序不完备的;
(六)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 现金结算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沈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沈财库〔2009〕27号)相关规定,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银行转账外均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支付业务。
第三十条 因收款单位未提供刷卡环境,且支付金额在现金结算点(500元)以下的,可办理现金支付。超过现金结算点的经济业务,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确需支付现金的,须从计财处支取,不得从收取的业务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办理经济业务需支付现金在2000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向计财处报用款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科研课题经费报销按照《沈阳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原有相关校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