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转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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