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规定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该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0月14日 辽地税发[200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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