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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申报医疗补助的通知
2016-11-18 16:26  

院内各部门:

按照《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全额事业单位在册人员和退休人员可以申请医疗费用个人减负补助。

根据市财政统一安排,凡在2016年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门诊特诊、急诊急救、家庭病床以及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个人自付部分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由财政按90%比例予以补助。请在2016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到计财处204室报送登记个人信息,如果是本年度12月31日办理的出院结算,请于2017年1月5号之前报送计财处,报送时请携带个人医疗结算收据,并填报【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批表】。·(见附表)

医疗补助实行年度报销结算制度,对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登记申请医疗补助经费,市财政局不予审核拨付。请各部门及时通知本部门人员按规定时间登记。

联系人:张英咨询电话:62215735

 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批表.xls

附件【沈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批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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